申请执行人连凤花,女。被执行人王志强,男。
申请人连凤花申请执行王志强赡养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涉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连凤花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等法律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连凤花撤销本案申请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涉执字第35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郝春涛
书记员:李文涛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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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连凤花,女。被执行人王志强,男。
申请人连凤花申请执行王志强赡养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涉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连凤花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等法律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连凤花撤销本案申请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涉执字第35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郝春涛
书记员:李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