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某甲,女。系王某某之女。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杨某乙,男。被申请人杨某丙,男。
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甲、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2009)三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面粉1200斤、赡养费3600元(其中杨根九应履行面粉1200斤、赡养费1200元;杨忙娃应履行赡养费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xx撤销对杨xx的执行申请,并放弃杨xx应履行的赡养费1200元,剩余赡养费12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2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高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