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被执行人米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杜某某与米某某赡养纠纷的(2012)澄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米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米某某已偿还了其父住院所欠外债3000元,并通过本院向申请人支付了四个月生活费600元,履行了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01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峥嵘审判员:王海杰审判员:李宏宪
书记员:王成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