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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某某与米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澄执字第0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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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被执行人米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杜某某与米某某赡养纠纷的(2012)澄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米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米某某已偿还了其父住院所欠外债3000元,并通过本院向申请人支付了四个月生活费600元,履行了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01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峥嵘审判员:王海杰审判员:李宏宪

书记员:王成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