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
原告党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党某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党某负担。
审判员:张卫青
书记员:张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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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党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
原告党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党某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党某负担。
审判员:张卫青
书记员:张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