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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睎某某与李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彭州民初字第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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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德会。被告李龙俊。

原告李德会诉被告李龙俊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华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龙俊经本院传票传唤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德会诉称,原告李德会系被告李龙俊的母亲,现原告年老体弱,生活困难,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龙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400元,并承担原告生病开支的医疗费的四分之一。

被告李龙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德会与丈夫共生育三子一女,均已结婚独立生活,被告系原告的长子,原告的丈夫早已去世,原告一直随小儿子生活。2012年8月经家庭协商,由原告的四个子女每月给付原告的生活费50元,2013年3月,原告以被告未给付赡养费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庭审中,原告提出减少被告给付原告生活费的金额,只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生病开支医疗费的四分之一。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原告举出的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明。上列证据,经原告举证,经本院审查,因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会系被告李龙俊母亲,辛苦将被告抚养成人,现原告年老体弱,生活困难,被告依法应尽赡养原告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100元和承担四分之一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因符合原告当地的生活水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龙俊从2013年5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李德会每月生活费100元,并承担原告李德会生病开支医疗费的四分之一。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华礼

书记员:陈瑞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