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6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刑诉(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正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至2012年12月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组织苏某某、高某、魏某、段某某、何某某等20余人以掷骰子押单双的方式,在某县某某镇某某茶楼305房间先后聚众赌博10场次,在某县某某镇某某巷其的出租房内聚众赌博1场次。被告人刘某共计抽头渔利9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某、苏某某、刘某某、高某、赵某某、魏某、段某某、王某某、耿某某、苏某甲、张某某、王某甲、何某某的证言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环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肃省罚没款收据,现场拍照,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继元代理审判员:杨奎代理审判员:慕璠
书记员:王亚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