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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胡智军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东法刑初字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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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前被羁押4个月25天),缓期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己缴纳)。因本案于2012年3月28日经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2013年6月12日由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东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承善、人民陪审员蒋娟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唐国红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陈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已起诉)在湖南省东安县大庙口镇内开设赌场。同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来到该赌场坐庄进行赌博,先后在陈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家里以“台湾三公”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每次赌博最低10余人,多时达30余人,每人每局至少押注100元。最为严重的是,2011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唐某甲家坐庄进行赌博时,参赌人员误以为公安民警前来抓赌被吓得四处躲藏,被告人胡某某趁机将桌面上的赌资收归己有。尔后,参赌人员要求陈某某等人出面处理此事。当晚,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在大庙口镇唐某乙家继续赌博时,陈某某、廖某某等人来到现场,提出要被告人胡某某退赔4000元,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陈某某方的刘某某用卡子刀将胡某某方的赵勇波杀伤,赵勇波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书证:东安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及其被抓获经过材料,东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因犯赌博罪的(2011)东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胡某甲、陈某某、龙某某、杨某某、邓某某、唐某某、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冯某某、唐某戊等人的证言;同案人供述:邓某某、刘某某、廖某某、邓某甲、陈某某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在赌博犯罪行为中又导致了他人被刺身亡的严重后果,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能当庭认罪,对被告人胡某某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1)东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健审判员:王承善人民陪审员:蒋娟宁

书记员:唐国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