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2013年7月17日因本案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3)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莱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开庄赌博并接受3人次以上投注,投注额达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楼伟标
代书记员:刘静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