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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李焕荣、陈小云等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浙绍刑终字第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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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赌博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抗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焕荣。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小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罗明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焕荣、陈小云、罗明生犯赌博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绍刑初字第1087号刑事判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审判组织的组成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9月中旬,被告人李焕荣、陈小云、罗明生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县杨汛桥镇临江花苑25幢402室内,连续两天召集张朝水、厉富华、童佳俊、李盈烽、周金桥、洪炀阳等人以打小九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放资,赌资数额共计15万元。其中被告人李焕荣、陈小云、罗明生非法获利共8万余元,并约定由被告人李焕荣占百分之五十,被告人陈小云、罗明生占百分之五十。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罗明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焕荣退缴现金4万元,被告人陈小云、罗明生各退缴现金2万元。原判确认了相关证据。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李焕荣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陈小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罗明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四、被告人李焕荣、陈小云、罗明生退缴的现金人民币共计八万元,予以没收。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本案,次日,又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未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本案,也没有再次开庭审理,仍以独任审判形式作出一审判决,审判组织的组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实行独任审判,次日又作出《转换审判程序决定书》,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却未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以独任审判的形式作出一审判决,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刑初字第108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绍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应华姿代理审判员:阮凤权代理审判员:谢檬杰

书记员:赵梦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