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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吴洁芬、叶道云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乐刑初字第1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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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女,1961年2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叶某甲,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林晓琳,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叶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林晓琳、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上交全部赃款,对两被告人均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吴某、叶某甲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被告人叶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随案移送赃款200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晓峰

代书记员:叶余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