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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郑某、赵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乐刑初字第1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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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1994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洞头县人民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服刑期间又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1999年12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3年8月6日因复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1月9日因复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14日因复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12月16日被解除劳动教养。2013年8月3日因赌博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关押,次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1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赵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赵某明知郑某聚众赌博而予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 ×在郑某聚众赌博期间,帮助其理筹码牌、买饭、买香烟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被告人郑某、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被告人郑某、赵 ××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赵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郑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某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妥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6月1日止)。二、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三、追缴被告人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6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益华

代书记员:陈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