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正友,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息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辩护人朱燕,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2)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正友犯赌博罪,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采纳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世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正友及其辩护人朱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7日至2月27日,被告人余正友在息县八里岔乡街村其经营的“友鑫招待所”三楼多次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一万余元。2013年2月27日,在抓获被告人余正友时,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511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正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正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赌博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正友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维护。被告人余正友归案后认罪坦诚,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正友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正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程桂云
书记员:廖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