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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杨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衡桃刑初字第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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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衡水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临时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3)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平、代理检察员于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与金云浩(已判刑)商定通过设赌局抽头的方式从中渔利。后二人在衡水市桃城区路北鑫城饭店、商贸城金凤凰歌厅,先后纠集张某、杨扬、张柱(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推牌九、扎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涉案赌资9万余元,杨某获利5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罪犯金云浩的供述、证人张某、李某、张殿俊等人的证言、借条、收条复印件、笔迹鉴定书、赌具照片、金云浩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案发后,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没收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五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温学斌审判员:代娜人民陪审员:寇晓梅

书记员:贾志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