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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谢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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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曾用名谢振英。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同年7月5日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谢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第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4年8月2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的手机1台、人民币551元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笔记薄1本,收据6本、“六合彩”记账单5本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予以没收、销毁;被告人谢某的赢利赌资人民币61332元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泽滔

书记员:薛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