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绰号三侯,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刑诉(2013)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善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张某某输6万多元的时候是杨某单独组织的,我没有参与。杨某不在的时候,我抽过一两次头。抽头是参赌人员赢了后给点,输了钱的就不给。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9日至2月27日期间,被告人武某某、杨某(批捕在逃)二人在孝义市能源酒店、孝柳酒店、宝宏酒店、紫玉山庄酒店、三皇水一方酒店等处登记房间,多次组织张某某、张某某、李某、闫某某、于某等二十余人以推饼子、斗鸡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赢利。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张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农历正月,杨某某打电话联系我玩推饼子,正月初十,我和堂兄郭某某联系杨某来到能源酒店,有十来人推饼子,斗鸡。我俩去了五六次,都是在能源酒店住宿部房间内,输了六万余元。正月十七,玩中间吴某发现骰子有鬼,我问杨某退钱,他们不承认也不退钱,我就带杨某和武某某来公安局报案了。组织者是杨某和武某某,他俩负责登记房间、提供赌具、组织人员,不论输赢向庄家抽百分之十的利。证人张某某、李某、闫某某、于某、田某甲、魏某、田某乙、苏某、乔某、郭某某、张某、程某某、刘某、吴某、张某甲、樊某某、尚某甲、尚某乙、张某乙、霍某、钮某某、段某某(均系本案涉赌人员)证言证明:均系参赌人员,在能源酒店、孝柳阳光酒店、紫玉山庄、宝宏酒店、三皇水一方赌博是杨某和武某某组织的,骰子是房间的,扑克是武某某买的。他俩进行抽头,并给参赌人员提供水和烟,并说明各自的输赢情况,各证人之间能互相证实他们参与赌博。其中魏某称有时登记房间是杨某和武某某用他的身份证登记的。另证明在能源酒店赌博三次,宝宏、紫玉山庄、孝柳阳光、三皇水一方等酒店各一次。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3年正月,我曾去宝宏酒店找过二帅,但没有参与赌博,在宝宏酒店房间里我正好看见日本和其他人正在推饼子,他正好还是庄家,我就在他跟前看他玩了一会。当时房间有二十多人。听说是西关村的孩们组织的,具体是谁我也不清楚,现场有人抽头。参与赌博的人每人都有几千元。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正月我分别去过紫玉山庄、宝宏酒店、能源酒店各一次,但都没有参与赌博,在紫玉山庄和宝宏酒店参赌人员均有二十余人,在能源酒店有十五人左右,赌博是杨某组织的,现场杨某在抽头,每个地方都能见到武某某,有时武也在现场负责抽头,有一次杨某对武某某说:去,你到那边负责抽一下头。武某某就过去抽了,而且武某某还给跑腿买吃的、喝的东西。听村里人说他们每天能抽头两三千元。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其系能源酒店3-5层主管,2月26日下午588房间有人住宿,客人在干什么不清楚。证人宋某某、耿某某证言证明,二人系能源酒店大厅接待,2013年2月26日下午588房间是杨某和武某某登记的和他们一起的还有四五名男子,2013年2月20日中午12:42分他们用一名叫魏某的身份证登记了499房间,2月24日16:14用武某某的身份证登记,均是登记一晚,次日退房。每次登记均有4、5名男子一起,之后陆续也有人进入他们房间。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决字(2013)0001135、1139、1132、1140、1133、1134、1141、1521、1522、152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部分被查获赌博人员均已被处以行政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辩认同伙杨某的辨认笔录附案佐证。孝义市紫玉山庄客房部证明及住宿登记表证明:魏某在2013年2月13-15日登记8301房间(标间)、2月18日下午和19日凌晨分登记8999棋牌房和8305房间于2月19日退房并结账。孝义市孝柳阳光大酒店证明,魏某于2013年2月23日下午13时55分在该酒店登记615房间(内有麻将间)于次日13时左右退房。孝义市宝宏永安大酒店有限公司证明一份及客房账单证明,武某某于2013年2月22日23时53分在该酒店登记312房间并于次日13时44分退房。杨某于2013年2月22日15日13分登记该酒店302房间(内有麻将桌)并于次日13时57分退房。三皇水一方生态园林景观酒店证明,武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14:02入住我酒店8556房间,后因房间有异味调至8559房间,次日14:01退房。(入住房间均为套间)。能源大酒店宾客离店明细账单五份证明:魏某、武某某分别于2013年2月19日、2月21日、2月24日在该酒店登记8388、8499、8399等房间,登记后均在次日结账退房。孝义市公安局下堡派出所抓获经过证明,该所民警于2013年5月13日21时许在楼东村和华苑小区门口冠荣超市内将武某某抓获。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武某某的基本信息。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某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孟宪智审判员:苏斌审判员:赵丽霞
书记员:薛延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