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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缪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黄刑初字第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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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3年3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

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转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缪某。2013年3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99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缪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缪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清)。二、被告人缪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清)。三、被告人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马可大

代理书记员:金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