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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軄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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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12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贺珊珊、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聚众赌博,非法获利计人民币2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五月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一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八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