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2013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贺珊珊、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结伙非法获利计人民币1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何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