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刘保灵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郸刑初字第3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贪污文书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保灵,男,1951年10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任郸城县钱店镇张湾行政村村委委员兼报账员,住郸城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11月9日被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3]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保灵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苗金华、被告人刘保灵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保灵受国家机关委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永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了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保灵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冰

书记员:朱腾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