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永堂,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中专文化,原任郸城县城关镇卫生院农合办主管会计,住郸城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3]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永堂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苗金华、被告人罗永堂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永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永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了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永堂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冰
书记员:朱腾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