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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俊涛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唐刑初字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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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贪污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涛,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曹妃甸工程项目部、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地区工程项目总部财务管理人员,户籍地湖北省大悟县。2013年6月6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1日因涉嫌犯贪污、挪用公款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常永、何春景,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刑诉字(2013)第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涛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包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涛及其辩护人李常永、何春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俊涛主要辩解其行为应为挪用公款罪。其辩护人主要辩称公司财务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不能以此来推定王俊涛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定性为挪用公款罪,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王俊涛利用其担任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曹妃甸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交建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地区工程项目总部(以下简称中交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收入、支出不入账等方式先后将交建公司银行资金613万元、现金145605.7元(合计6275605.7元),中交公司银行资金513.4万元、现金97961.99元(合计5231961.99元),共计人民币11507567.69元非法据为己有,用于网络赌博,致使国家巨额财产遭受损失无法挽回。期间,王俊涛分别采取在公司记账凭证上少记收入款、虚列应收款、现金支票存根不入账等方式,制造公司会计账目平衡的假象,掩盖其将单位公款据为己有的事实。2013年6月5日,被告人王俊涛向公安机关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周某甲证言:2012年八九月份,王俊涛到中交公司任财务部副部长,会计、出纳都由他一人担任。2013年6月4日,其发现应付其他公司的40万元,对方一直未收到。其找到王俊涛,他说把钱挪用博彩了。在其追问下,王俊涛说不清楚具体挪用多少钱。之后,其向周某乙汇报。在上海总公司财务核算后,王某甲陪王俊涛去自首。2.证人周某乙证言:2012年8月底9月初,王俊涛到中交公司任财务部副部长,会计、出纳由他一人担任,同时王俊涛掌控现金支票和印鉴。王俊涛的人事关系在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可以调动使用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人。2013年6月4日中午,周某甲打电话说公司账户上的钱被王俊涛挪用博彩赌球,王俊涛说输了几百万元。其马上向上海总部汇报。当天下午,上海总部派财务和纪委人员过来。王俊涛每月给其资金使用计划表,其没发现王俊涛挪用资金的事。中交公司如果付款,按规定由其在付款通知单上签字,王俊涛按付款通知单上的金额用支票到银行取款,但银行只看支票不看付款通知单。2012年以来因为项目少,基本上不再付款。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的王俊涛任职情况及公司付款情况与证人周某乙证言基本一致。另证实,王俊涛兼任交建公司财务负责人,他开具支票不需要其他人签字,同时支票和单位印章都由王俊涛掌管,所以他能私自开具支票动用公司账户里的钱。4.证人李某甲证言:其受公司委托于2013年6月5日到曹妃甸清理交建公司、中交公司的账目。经过清理,交建公司建设银行账户银行余额与公司账面余额短缺613万元,账面现金余额与现金盘点余额短缺145605.7元,合计资金损失6275605.7元。中交公司建设银行账户银行余额与公司账面余额短缺513.4万元,账面现金余额与现金盘点余额短缺97961.99,合计资金损失5231961.99元。两公司共损失人民币11507567.69元。通过核实账目,王俊涛从2012年10月份开始,通过大额提现从交建公司共提取现金613万元,从中交公司共提取现金513.4万元,提完现金后支票存根不入账,这样既不影响公司账面现金余额,也不影响公司账面上的银行存款余额。2012年12月25日,交建公司收到唐山曹妃甸疏浚有限公司工程款5461023.14元,王俊涛只做了1800015.14元的收入,与实际收款相差3661008元。经核查账目,王俊涛实际动用366万元,没有入账的1008元是公司正常的银行手续费。2012年12月,王俊涛做了一笔3661008元的假账,使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余额一致。2013年1月24日,收到唐山曹妃甸疏浚有限公司50万元工程款,王俊涛没有入账。由于2012年12月份,中交公司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银行的实际存款余额相差80万元,王俊涛就虚列了80万支出。通过财务处理,造成2012年12月份的公司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以此逃避公司年终审计。经核实,交建公司现金短缺145605.7元,当时现金账面余额是-93123.33元。王俊涛收取的废铁处置款198690元没进账,邢某某报销的180382.03元,王俊涛只支付了10万元,还欠报销款80382.03元。经过财务调整,实际现金账面金额应是185948.7元,2013年6月4日现金盘点是40343元,现金短缺145605.7元。中交公司现金账面余额135142.01元,其中重复入账费用4399.98元,已入账未报销的2763元,实际现金账面金额应是142304.99元,实际现金盘点是44343元,公司现金短缺97961.99元。5.证人王某甲证言:王俊涛是中交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他是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公司的正式员工。2012年9月,他被派到中交公司任财务人员。2013年6月4日下午,周某乙打电话说曹妃甸财务出了问题。当晚,其和黄某某等七人赶到曹妃甸。其和黄某某、王某乙跟王俊涛谈话时,王俊涛说从2012年10月份开始挪用中交公司520万元、交建公司620万元,共1140万元用于博彩赌球。后来,其带王俊涛到曹妃甸工业区公安分局自首。6.证人黄某某证言:王俊涛与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其他证言与证人王某甲证言一致。7.证人徐某某证言:王俊涛是中交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兼任交建公司财务负责人。2013年6月4日,其和何金中、陈某某、章某某组成财务组负责核对两公司账目。当天,从网上打印了中交公司的对账单。第二天,从银行打印了交建公司的对账单。通过核对银行的对账单和公司财务帐,发现交建公司损失627万余元,中交公司损失523万余元。王俊涛说在交建公司应记收入5461023.14元,他只做了1800015.14元,少记3661008元。中交公司的80万元是他虚列的支出,记账凭证后面没有原始凭证。因此在2012年终公司审计时没发现,王俊涛挪用中交公司80万元和交建公司3661008元银行存款的事实。除了上面虚列支出和少记收入的方法外,王俊涛还采用开具现金支票不入账,提现后把公款打入他个人账户的方法,提取公司的现金。8.证人陈某某证言与证人徐某某证言基本一致。9.证人章某某证言:2013年6月4日,其做为监盘人,由李某乙对中交公司库存现金进行清点,当时王俊涛在场。经清点,库存现金为44343元,还应减去已入账未付款的郭某某、臧某某报销费用2763元,库存现金应为41580元。截止到2013年5月底,现金日记账余额为135142.01元,需要冲回王俊涛重复记的现金支出液化气费4399.98元,账面现金余额应为139541.99元。中交公司现金实际亏空97961.99元,共损失5231961.99元。其他证言与证人徐某某、陈某某证言一致。10.证人何某某证言:通过核实发现,2012年12月底,王俊涛做了一张记账凭证和银行进账凭据金额不符,差额3661008元,其中1008元是银行的手续费,这样使得他挪用交建公司366万元没被发现,躲过了公司年终审计。从银行存款显示,王俊涛从2012年10月开始挪用公司公款。王俊涛还采用开具现金支票不入账的方式挪用公司资金。通过核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交建公司损失资金627万元左右。2013年6月4日,对王俊涛管理的中交公司、交建公司的现金进行清点,整个过程王俊涛都在场。对于交建公司的损失情况与证人李某甲、徐某某的证言相一致。11.证人李某乙证言:其负责清点中交公司、交建公司保险箱内的现金。经清点,中交公司现金共44343元,交建公司现金共40343元。其分别将两个公司现金的盘点情况做了记录,其和何金中、章某某在盘点清单上签了字。12.证人岺某某证言:因预制厂不是独立的财务核算机构,2013年5月至6月,其六次将收到的唐山市瑞利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废铁处置款共198690元交给王俊涛。13.证人郭某某、臧某某、邢某某自书证言证实:2013年5月26日,郭某某找王俊涛报销费用1190元,臧某某找王俊涛报销费用1573元,王俊涛均未支付报销款。当月31日,邢某某找王俊涛报销费用180382.03元,实际收到报销款10万元,剩余80382.03元未支付。14.证人王某乙(唐山曹妃甸区疏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证言:因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是其公司的分包单位,其公司需付给该公司工程款及税款,对方开具发票。2012年12月25日和2013年1月24日,其公司分别给该公司打款5461023.14元和50万元。1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证明、档案机读材料、任职证明、职工履历简表、工资发放清单、劳动合同书载明: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2005年在曹妃甸成立项目部。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系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系国有企业,2003年在曹妃甸设立项目部。2009年,王俊涛招聘进入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属管理人员,由该公司发放工资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9月,王俊涛担任交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当月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借用王俊涛至中交公司财务管理岗位。王俊涛在两公司均主要负责开展项目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工作。16.中国建设银行明细单、王俊涛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及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副本、回执和转账汇款指令列表载明了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王俊涛向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存入非法占有公司资金情况及王俊涛与赌博网站的交易情况。17.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结论:(1)中交公司建行账户201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共有80万元提取现金业务未记入公司银行日记账,公司银行日记账中一笔付工程款80万元的支出业务未在银行对账单中记录,2012年底银行对账单余额与公司银行日记账余额一致。(2)交建公司建行账户201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共有366万元提取现金业务未记入公司银行日记账,有1008元银行收取手续费业务未记入公司银行日记账,2012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唐山曹妃甸疏浚有限公司工程款5461023.14元,银行已记账,公司银行日记账比银行对账单少记收入3661008元,2012年底银行对账单余额与公司银行日记账余额一致。(3)中交公司建行账户2013年1月至6月4日共有30笔提取现金业务未记入公司银行日记账,合计金额为433.4万元。(4)交建公司建行账户2013年1月至6月4日共有8笔提取现金业务未记入公司银行日记账,合计金额为247万元。有一笔银行收款业务未记入公司银行日记账,金额为50万元。18.中交公司损失证明、现金盘点单、记账凭证、电子转账凭证、提现支票清单、中国建设银行现金支票存根、三栏式明细账、对账单、付款通知书、车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明细账载明:因王俊涛案,中交公司银行资金损失513.4万元,现金损失97961.99元,共造成货币资金损失人民币5231961.99元。19.交建公司损失证明、现金盘点单、曹妃甸凭证、电子转账凭证、提现支票清单、中国建设银行现金支票存根、三栏式明细账、对账单、付款通知书、车票、明细账、任意三栏账、收条、交建公司预支(暂借)款单、津贴表、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废铁确认单、收据存根、废料、边角料销售合同载明:因王俊涛案,交建公司银行资金损失613万元,现金损失145605.7元,共造成货币资金损失人民币6275605.7元。20.唐山曹妃甸疏浚有限公司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交易回单载明:2012年12月25日和2013年1月24日,该公司分别汇入交建公司建行账户人民币5461023.14元和人民币50万元。21.电子证据目录清单、BET365网站截图载明:侦查机关使用王俊涛的注册名和密码,在BET365网站调取存款、提款记录和已结算投注记录、游戏投注记录、账户调整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证实,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王俊涛共投注225613430.9元,返还215005396元,同时载明了王俊涛在网站内存取款和银行转账等情况。22.公诉人当庭出示扣押的银行卡和联想一体机、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及现金支票存根复印件,经被告人王俊涛辨认两台电脑均是其上网博彩所用,系公司财产。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4741)和工商银行卡(尾号7991)是其博彩转账所用,其他银行卡不是犯罪所用。现金支票存根复印件是其从公司提现后未入账的存根。23.被告人王俊涛供述及亲笔交待材料:2012年6月,其接触博彩网站,后来越输越多,把其个人的二十几万元存款全部输进去。同年8月底,其调到中交公司、交建公司,负责两公司的资金预算、运转和监管,两公司的银行存取款和现金都由其一人管理。其想把输的钱捞回来,萌生了把公司的钱挪到个人账户继续赌博的想法。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和开具现金支票提现存根不入账等方式,将两公司在银行存款和现金大约1140万元用于网上赌球。其中,中交公司约520万元,交建公司约620万元。其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赌资转到赌博网站的账户上进行下注。被告人王俊涛其他供述与证人证言、司法会计检验报告、提现支票清单、中国建设银行现金支票存根、中交公司、交建公司证明等证据相吻合。2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载明了王俊涛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公司钱财用于网络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王俊涛及其辩护人所提公司财务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不能以此来推定王俊涛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定性为挪用公款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虽两公司在财务制度上有不规范之处,但结合证人证言、公司账目、司法鉴定等证据及王俊涛的犯罪行为,足以认定王俊涛作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财务的便利,制作虚假账目,非法侵吞公款10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贪污罪。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王俊涛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提交悔过书,依法构成自首。对于辩护人所提王俊涛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王俊涛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王俊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俊涛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对被告人王俊涛犯罪所得依法追缴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大伟审判员:王印环审判员:阚建林

书记员:李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