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玉连,男,1964年7月7日,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人徐凯,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玉连、徐凯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玉连、徐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玉连、徐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裴XX、宋XX、徐X、王XX、王一X、王二X、张XX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协议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申请书,煤矸石装、验出车单及出门通知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玉连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子徐凯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玉连、徐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且已将赃款退还,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玉连、徐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笫六十七条第三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二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玉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徐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赵先俊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