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保中,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中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保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中利用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电费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李保中已将赃款退出,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保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笫(三)项、笫七十二条、笫七十三条笫二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保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建华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