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系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镇西张村报账员。2013年1月3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刑诉[20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西张村报账员的职务之便,在办理太兴铁路补偿村民地面附着物款时,将村民康哲武、宋某甲、范某三人的实际发放的补偿金额分别增加10000元,从中套取现金30000元。后将其中的8000元以西张村村委的名义支付给村民张某乙作为葡萄地的补偿款,剩余22000元赃款全部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22000元已全部退回。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宋某甲的证言和太原铁路太兴线工程拆迁补偿协议证实,宋某甲从宋文俊手上按照其和西张村委会的拆迁补偿协议上面的内容领款1450元,不清楚附着物补偿花名表上的数额怎么变成11450元了。2、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其从村会计李某手上领款1060元,太兴铁路村民附着物补偿花名表上签章和手印都是自己的,但当时的数额不是上面的金额11060元。3、证人殷某的证言和太原铁路太兴线工程拆迁补偿协议证实,太兴铁路村民附着物补偿款是其婆婆史拴娥领的,按照其公公康哲武与村委会签的协议领了2730元,当时婆婆不会写字,是让一同去领钱的人代写的康哲武这个名字,其不清楚太兴铁路村民附着物补偿花名表上是12730元是怎么回事。4、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道办事处财务账目、西张村村民委员会财务账目、王丽红等人的情况说明证实,西张村村民委员会已经收到柴存街道办事处支付的太兴铁路附着物补偿款,并已经实际支付给村民王丽红等人,王丽红等村民都在村委会领取了附着物的钱,花名表上的签章都是本人签章。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2009年到2011年12月担任西张村书记,村委会因为冬天浇水冻死了村民张某乙家的葡萄树,由财务室的李某付给张某乙8000元补偿费,钱是从哪块出的不清楚。其知道李某出去旅游的事情,好像是2011年由柴村街办组织各个村的会计去的,旅游的钱好像由村委会出的,多少钱记不得了。6、证人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从2009年元月至2011年12月担任西张村村委会主任,村里的会计由李某担任,李某负责制作太兴铁路地面附着物补偿花名表,其不清楚李某在花名表上原有金额的数字上再增加金额数的事情,村委会给过一个叫张某乙的关于葡萄地的钱,但不知道这钱是账上那块支出的。李某和其说是柴村街办组织去旅游,其说了一句去吧,不清楚旅游费用怎么支出的。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和领款条证实,大概2010年其从李某手里领过8000元钱,这是李某代表村委会赔偿2008年因为管理不善水渠淹死其家葡萄树的补偿款。8、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太兴铁路村民附着物补偿花名表证实,其从2010年在西张村当报账员,于2010年10月18日在给村民发放太兴铁路地面附着物补偿款时,利用康哲武、宋某甲、范某三个人的名字套出30000元现金,在给三人发放完之后在所领金额前面各加了数字1。这事没有和谁说过,其中8000元按照书记张某甲的安排给了老上访户张某乙,有6800元自己旅游花了,剩余15200元还有自己保管。9、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李某,男,61岁,1951年11月23日出生,2009年至今担任柴村街办西张村报账员。10、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归案证明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取扣押款物通知单、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证实,李某涉嫌贪污一案,由西张村村民康润栓举报,2013年1月17日李某被依法传唤到该局接受询问,询问期间李某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3月14日,李某积极将赃款22000元交予该院。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退赃以及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磊人民陪审员:董艳辉人民陪审员:高永鑫
书记员:王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