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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秀强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霍刑初字第00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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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贪污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秀强,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97年1月至2011年8月先后任白莲乡窑流村文书、主任、党支部书记、筹备组副组长,2011年8月至2013年4月任窑流村主任。居住霍邱县白莲乡窑流村南圩组,2013年9月29日因涉嫌贪污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0月16日由该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3)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秀强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秀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秀强利用职务上便利,在代为发放国家对计税外耕地种粮补贴时,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854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退交全部赃款,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判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秀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栗明

书记员:(代)陈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