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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郗春明诉被告秦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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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郗春明,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秦怀起,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建祺,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陕西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家庙分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郗春明诉被告秦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郗春明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郗春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郗春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郗春明承担。

审判员:陆虹代理审判员:沈颖代理审判员:王洋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