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继红,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老师住太原市。被告李英杰,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周海生,男,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旭辉路桥公司法律顾问,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薛桂荣,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燕锋,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红与被告李英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英杰负担。
审判员:贾敏
书记员:王建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