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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杨继红与李英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小民初字第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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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

原告杨继红,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老师住太原市。被告李英杰,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周海生,男,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旭辉路桥公司法律顾问,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薛桂荣,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燕锋,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红与被告李英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英杰负担。

审判员:贾敏

书记员:王建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