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番禺励业漂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莫伟锋,职务董事长。被告广州美淼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棠,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桂森,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吴思思,住址:。上述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涛,系广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番禺励业漂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番禺励业漂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番禺励业漂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文涛人民陪审员:陈东冬人民陪审员:何玉玲
书记员:罗俊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