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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广州番禺励业漂染有限公司与广州美淼贸易有限公司、陈棠、陈桂森、吴思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2民一初1423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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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

原告广州番禺励业漂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莫伟锋,职务董事长。被告广州美淼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棠,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桂森,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吴思思,住址:。上述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涛,系广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番禺励业漂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番禺励业漂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番禺励业漂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文涛人民陪审员:陈东冬人民陪审员:何玉玲

书记员:罗俊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