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全永。委托代理人杨振波,荣成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谋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玄波
书记员:王伟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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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全永。委托代理人杨振波,荣成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谋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玄波
书记员:王伟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