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省郓城县圣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张营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卢凤涛,经理。被告:山东鲁能菏泽煤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法定代表人:陈明磊,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郓城县圣鹏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能菏泽煤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郓城县圣鹏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郓城县圣鹏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郓城县圣鹏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省郓城县圣鹏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瑞菊审判员:解爱军审判员:杨万方
书记员:王春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