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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2013)榆刑初字第00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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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字(2013)第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亚莉、王一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辩解拿三被害人的钱系借款,且该款三被害人与其一块吃、渴花销了。

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5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在榆阳区昌汗界的一煤矿承包了12万平方米的彩钢房工程,并答应将部分彩钢房工程分包给崔某某,又以请煤矿老板吃饭、送礼为由,分三次骗取崔某某现金44000元。2012年农历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理由答应将部分彩钢房工程分包给刘某某,又以请煤矿老板吃饭、送礼为由,分两次骗取刘某某现金37000元。2012年农历7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在内蒙古乌审旗承包下两栋八层楼房建筑工程,并答应将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杨某,又以请建筑工程老板吃饭、送礼等借口,分三次共骗取杨某现金38000元。以上被告人王某某共骗取他人现金119000元。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其姑舅田板娃在昌汗界承包了彩钢房的工程,叫他做该工程。2012年农历5月份至7月份期间其为了能在煤矿承包彩钢工程请煤矿老板吃饭、送礼向被害人崔某某先后三次借款44000元。2012年农历6月也是为了上述理由向被害人刘某某借款42000元(其中5000元是利息)。2012年农历7月至8月间,其向杨某借款13000元,以为了跑工程准备给领导送礼向杨某借款25000元。及三被害人给其借款是为了在其承包的工程里做点生意赚点钱的事实。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称在榆阳区昌汗界的一煤矿承包了12万平方米的彩钢房工程,并答应将部分彩钢房工程分包给其,又以请煤矿老板吃饭、送礼为由,分三次骗取其现金44000元的事实。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称承包了12万平方米的彩钢房工程,并答应将部分彩钢房工程分包给其,又以请煤矿老板吃饭、送礼为由,分两次骗取其现金37000元。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称在内蒙古乌审旗承包下两栋八层楼房建筑工程,并答应将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又以请建筑工程老板吃饭、送礼等借口,分三次共骗取其现金38000元的事实。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初,被告人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在神木、乌审旗、昌汗界有工程叫其给这几处工程当经理,结果一直没见工程批下来及被告人王某某答应给三被害人分包工程但要请领导吃饭、送礼,所以三被害人借钱给被告人的事实。6、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从来没有与被告人王某某有过生意上的往来也没有承包过榆阳区昌汗界的一煤矿的彩钢房工程及内蒙古乌审旗建筑工程的事实。7、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曾欠崔某某44000元叫其给当保人的事实。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刘某某说被告人王某某给其承包了点工程,要3万元疏通关系,就向其借了3万元的事实。9、借条,证明被告人向三被害人骗取钱财时所打的借条。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内容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辩解拿三被害人的钱系借款之观点,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没有承包得工程也没有给煤矿领导送礼而是将该款挥霍及有被害人崔某某、刘某某、杨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承诺将工程分包给三被害人而骗取钱财、证人田某某证明与被告人王某某没有任何生意上的往来也没有承包过彩钢房工程和建筑工程、张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答应给三被害人分包工程骗取钱财,足以证明其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事实,故对其辩解观点不予采纳。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诈骗所得人民币11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郭玉婷人民陪审员:万利人民陪审员:候艳梅

书记员:张朝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