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延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榆刑初字第0020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延某甲,男,汉族,无业。2009年9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1日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字(2013)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延某甲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延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延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延某甲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延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又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延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罗占峰

书记员:张朝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