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官某,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2013)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晓璐、被告人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被告人官某通过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当酌情从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官某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官某受同伙邀约和指使实施诈骗,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官某具有多次诈骗、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从犯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鄂焕斌人民陪审员:涂金山人民陪审员:杨玉珍
书记员:刘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