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来秀。因本案于2013年5月22日被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3)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来秀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幸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来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来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来秀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亦表示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来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非法所得责令被告人王来秀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徐建勇人民陪审员:戚利强人民陪审员:王乾发
代书记员:吴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