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亚洲,男,1982年5月6日出生。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亚洲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美、窦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亚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亚洲伙同他人或单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曹亚洲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多次、流窜作案,酌情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亚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万晓刚
书记员:马钦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