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丽,女,1965年3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宜春市看守所。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丽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宜中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自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方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现金共计467.1万元。上述钱款已被方丽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挥霍一空。2012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将逃匿至广西南宁的方丽抓获归案。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5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方丽虚构其投资房地产生意、开游戏机室等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汤某1、汤某2现金共计129万元。2、2011年9月,被告人方丽谎称其资金全部用于购买旧版纸币,而其所开游戏机室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汤某3现金10万元。3、2011年11月起,被告人方丽虚构其投资印刷厂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现金共计48万元。4、2011年12月,被告人方丽谎称其在广西投资房地产生意急需资金周转,骗取被害人汤某4现金20万元。5、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方丽以投资娱乐设施和场所、帮助低价购买店面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现金共计228.2万元。6、2012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方丽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包某现金共计27万元。7、2012年10月,被告人方丽以借钱并支付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现金4.9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10月15日,被害人包某、汤某1、汤某4到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被告人方丽存在诈骗行为。2、被害人汤某1的陈述证实:她与方丽系朋友关系。2011年5~6月份,方丽称其在江西省樟树市做房地产生意,让她投100万元,每个月可以有40~50万元的回报。因此,2011年8月份她便先凑了28万元给方丽,之后方丽多次打电话问余下的钱。2011年9月份,方丽称房地产投标需要钱,于是她在2011年9月底和2011年10月份,分三次共拿了56万元给方丽。另外,在2011年9月的时候,方丽称其在江西省樟树市开游戏机室需要20多万元,每个月有20到50万元的回报,为此她在2011年10月19日又给了方丽20万元。2011年10月底的时候,方丽以买模版机子为由,称回报有40~50万元,从她侄女汤某2处拿了20万元,但借条上写的是她的名字。2011年11月14日,方丽说要去请房地产商吃饭时又从她这里拿了5万元。综上,方丽从她这里共拿了129万元,说年前会分钱给她。到期后,她催方丽还钱,方丽便以各种理由推托。方丽借她的钱都打了借条,共七张,金额共计129万元,全是本金,方丽从来没有给过她利息或本金。3、被害人汤某2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底,方丽称其在江西省樟树市投资了一个游戏机室,有很高的回报,让她投些钱。她便分了两次共拿了20万元现金通过她姑姑汤某1给了方丽,欠条上写的是汤某1的名字。她多次催方丽还钱,但方丽总用各种理由推托,她一直没有见过方丽说的游戏机室,方丽也没有把钱还给她。4、被害人汤某3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份左右,方丽称其钱全部用于购买旧版纸币,而她在樟树的连线机场子等着用钱,向他借10万元,并承诺等拿到旧版纸币就拿给他折抵这10万元。于是,当月他便拿了10万元现金给方丽。之后方丽以各种理由推托还钱。这10万元方丽没有打借条,也没有还给他。5、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她与方丽是朋友。2011年11月份,方丽称其在宜春市马王塘那边开了一个印刷厂,回报很多,让她投些钱。她便凑了10万元给方丽,之后方丽以厂子换机子、买油墨等为由,承诺高息,陆陆续续从她这里又拿了40多万元。她总共拿了51万元给方丽,方丽在2012年10月份的时候还了3万元给她,现在还有48万元没有还。6、被害人汤某4的陈述证实:2011年12月5日,方丽以投资广西房地产项目急需资金周转为由,打电话向他借钱。他便将准备用于进货的20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了方丽,方丽承诺一个星期后肯定会还给他并愿意支付3万元利息。但方丽并没有如期还钱,他多次催方丽还钱,方丽让他不要着急,会连本带利还他40万元,但就是不肯见面谈,并编了多种借口敷衍他。2012年7月12日,一个自称姓李的男的打了个电话给他说其是在广西搞房地产的老板,称方丽投资了800多万元在其项目上,承诺会帮方丽还钱,让他将银行账号发过去,他先后发了三个银行账号过去,但最终都没有收到钱。7、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三年前,方丽租住她的一套单身公寓,二人渐渐熟悉起来。2011年7月份,方丽以在外地搞赌博机为由开始向她借钱。之后,方丽又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她借钱,她陆陆续续通过现金支付和银行转账的方式拿了172.2万元给方丽。方丽一直都没有还钱给她,于是在2012年1月21日,她让方丽写了张172.2万元的欠条给她。2012年2月份,方丽又以准备加大娱乐场所投入为由向她借钱,她在当月14日、16日、17日共拿了31万元给方丽,其中15万元是现金、银行转账了16万元。2012年5月份,方丽知道她想买新步步高楼上四楼的店面,便称认识熟人可以半价买下两个店面,但要先交押金。她考虑到已拿了近200万给方丽,若能买下两个店面也不会亏本,于是她陆续通过支付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拿了14万元给方丽。2012年5月23日,方丽补了一张14万元的欠条给她。2012年7月,方丽说要交买店面的钱,她便在2012年7月11日又拿了11万元现金给方丽,方丽也打了欠条给她,并答应当月16日会还给她,算3.3万元的利息。2012年7月12日,她又给了5万元现金给方丽。综上,她总共给了方丽233.2万元,方丽没有给过她一分钱利息,也没有还她本金。8、被害人包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夏天,他通过汤某3认识了方丽并慢慢熟悉起来。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方丽说只要拿出几万元过一个月就能赚几万元,让他拿些钱出来,于是他在2011年4月17日给了方丽4万元。过了两天,方丽又要他再拿些钱出来,于是在4月20日下午,他又凑了9万元钱给方丽。之后方丽又打电话给他说他的投入不好算利息,一般都是25万元一股,让他干脆入一股,这样一个月后就可以连本带利的得45万元。于是,他在4月23日下午和4月26日下午各拿了6万元给方丽,凑了25万元,方丽打了借条。2012年4月30日左右,方丽称资金周转不过来,每股要再凑5万元,并多次打电话追着他要钱。2012年5月1日,他向朋友借了1万元给方丽;2012年5月16日,他又向单位同事李刚借了1万元转账给了方丽,这2万元钱没有打借条。一个月后,他找到方丽还钱,方丽以各种理由推托,他便产生了怀疑。2012年7月13日,他与同事找到方丽要其还钱,方丽称次日到银行查询一下,但最终方丽都没有与他去银行,电话也不接。他和汤某3、汤某4、汤某1说了他被骗27万元的事时才知道,汤某3被骗了10万元、汤某4被骗了20万元、汤某1和汤某2被骗了129万元。2012年8月,方丽还发短信给他让他不要去报警,钱一定会还的。9、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方丽是她丈夫哥哥的同学。2012年10月20日左右,方丽打电话给她向她借钱,方丽说她在南宁,回来就会还给她并说算些利息。于是她在2012年10月22日到10月26日,她陆续从银行汇了4.9万元给方丽,方丽至今都没有还钱给她。除了第一笔的3000元的汇款单弄丢了,其他4.6万元钱的汇款单据都有。10、被告人方丽的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及扣押物品清单、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补充侦查报告书证实:扣押方丽银行卡四张、三星牌手机一部。方丽没有登记的房屋信息,方丽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尚余77.54元,其他银行账户并无资金余额。11、被害人汤某1提供的借条及手机短信照片8张证实:方丽分别于2011年8月6日、2011年9月30日、2011年10月3日、2011年10月7日、2011年10月19日、2011年11月4日、2011年11月14日向汤某1借款共计129万元。汤某1多次向方丽追讨借款,方丽于2012年10月8日至14回复短信称会还款。12、被害人陈某提供的借条证实:2011年11月到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方丽借到陈某现金共计48万元。13、被害人汤某4的中国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2011年12月5日,汤某4从其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至方丽银行账户。14、被害人孙某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证实:被告人方丽在2012年1月21日至2012年7月11日期间借到孙某共计228.2万,其中2012年7月11日的借条中约定在16日归还利息3.3万。2011年7月6日,孙某通过工商银行账户分26次转款120万元至方丽工商银行账户;分3次转0.3万元至方丽工商银行账户。15、被害人包某提供的借条证实: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方丽向包某借款25万元。16、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转账凭证证实:2012年5月16日,被害人包某向他借了1万元,并要他从他的工商银行账户汇到包某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上,收款人是方丽。17、被害人张某提供的银行转款凭证证实:2012年10月22日至25日,被告人方丽借到张某现金共计4.6万元。18、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包某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人系被告人方丽;被害人汤某4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人系被告人方丽;被害人汤某1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人系被告人方丽。19、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汤某1提供的2011年9月30日、2011年10月3日、2011年10月7日、2011年11月4日、2011年11月14日的借条及被害人孙某提供的2012年2月14日、16日、17日、2012年5月23日的借条上的字迹均系被告人方丽所写,孙某提供的2012年1月21日的借条中落款为方丽的署名及日期均系方丽所写。20、被告人方丽的供述证实:从2011年4月份开始,她找到她朋友汤某1说要其拿些钱放到她这里去投资房地产项目,她出很高的利息。她说如果投100万元,一年的利息就有40~50万元。汤某1听后就心动了,并陆续凑过几次钱给她,大部分是拿的现金,好像也有通过银行转账的,有些钱打了借条,有些没有打借条,她也没承诺什么时候还钱。汤某1总共给了她120多万元,其中有20万元是汤某1侄女的钱。2011年12月份的时候,她又找到汤某4说她在广西投了一个房地产项目,现在手上缺点钱让汤某4借些钱给她,她答应一个星期就还本付息。所以汤某4凑了20万元给她,她承诺一个星期后还23万元。钱是通过汤某4的账户转账至她账户的。但这些钱她一直都没有还。2012年4月份的时候,她找到包某说她在广西搞房地产投资,让其将钱放到她这里赚钱,她说过几次后,包某就动心了,分几次拿了大概30万元给她,有拿现金也有通过银行转账的,其中有20多万元打了借条,还有几万元没有打借条。这些钱她一直都没有还。2012年10月20日,她从南宁打了个电话问张某借钱,这样张某陆续通过银行分几次汇了4.9万元给她,她没有打借条,其中3万元她拿去放贷了,1.9万元还其朋友的债了,她并没有打算将钱还给张某。2011年11月份的时候,她跟陈某说她在马王塘那里开了一个印刷厂,她出很高的利息,问其要不要投些钱,这样陈某分几次拿了51万元给她,期间她还了3万元。事实上,她并没有开什么印刷厂,这些钱她都打了借条的。孙某是她的房东,2011年7月的时候,她说她准备和别人一起在外地开赌博机的场子,让孙某投些钱,她会出利息,事实上她并没有开赌博机的场子。在2012年5月的时候,她得知孙某想在步步高那里买店面,她就骗她说能找到熟人可以便宜些,孙某相信了她。这样从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孙某一共给了她230万元,有些钱是拿现金的有些钱是银行转账的,这些钱她都打了借条。2011年9月的时候,她打电话给汤某3说她的钱都买旧版纸币了,而她在樟树搞的游戏机场子要钱用,就向汤某3借了10万元,并说搞到旧版纸币就会拿些给汤某3,因为汤某3是开古玩店的对旧版纸币比较感兴趣,所以汤某3拿了10万元给她,这些钱她没有还。借来的这些钱都被她打麻将输掉了,她那时一般打500元一个子的麻将,每次输赢在几万以上。她平时穿的都比较好,用钱也比较大方,这样让人觉得她比较有钱,其实她有五六年都没有做什么事了。她并没有投资任何房地产项目。被害人都某过她还钱,但她以各种理由来推托,后来她身上没钱了便躲到南宁了。汤某1提供的七张借条,只有28万元和20万元的那两张是她打的,其他五张都不是她写的,其他人的借条都是她打的。转账凭证上的钱也都是事实。她从汤某1那里借了120多万元,但她还了50万元左右的利息,也给了孙某60万元左右的利息,但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她都不记得了,也没有什么凭证。至于包某、汤某4、张某、陈某四人,她都没有给过利息和本金。21、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山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0月31日17时,南宁市青秀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在金满地酒店8500号房间将犯罪嫌疑人方丽抓获,核实身份及案情后,移交给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民警处理。22、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湛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证实:被告人方丽的基本身份信息。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方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方丽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方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方丽犯罪所得赃款,发还给被害人。上诉人方丽提出,汤某1、孙某提供的10张借条中有6张是伪造的,请求重新鉴定;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方丽虚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467.1万元钱财的事实,有被害人汤某1、汤某2、汤某3、陈某、汤某4、孙某、包某、张某的陈述、借条、银行账户历史明细、银行转账凭证、辨认笔录、笔迹检验鉴定书、被告人方丽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经本院二审核实,依法予以确认。关于方丽提出汤某1、孙某提供的10张借条中有6张是伪造的,请求重新鉴定的意见。经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赣宜检技鉴[2012]38号笔迹检验鉴定书证实汤某1、孙某提供的借条上的字迹均系方丽所写,该鉴定系鉴定人依照合法程序作出的,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重新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方丽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方丽诈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上诉人方丽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河代理审判员:陈荣华代理审判员:陶松兵
书记员:曾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