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保东,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现在马鞍山监狱服刑。罪犯张保东因诈骗罪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以(2009)徐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22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5日止。
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张保东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保东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服积二次。分别为:2011年8月记功,2012年2月表扬,2012年7月记功,2013年3月表扬,2011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度监狱服刑积极改造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保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保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曹宁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