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敌,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志华,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3)2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敌及其辩护人王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敌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未能追缴的犯罪所得,依法责令被告人吴敌退赔。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敌退赔人民币十二万一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刘×人民币五万五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王×、常×人民币三万七千七百元,发还被害人邹×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加人民陪审员:杨凯萍人民陪审员:张金妹
书记员:刘晓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