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男,1987年5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崔宏杰,北京市法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3)2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崔宏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有如实供述罪行、全部退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及主动缴纳罚金之情节,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至2014年7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加
书记员:刘晓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