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铁楼,局长。被执行人昌邑市北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诚,镇长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昌邑市国土资源局对昌邑市北孟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昌国资监行罚字(2013)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资监行罚字(2013)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昌邑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昌国资监行罚字(2013)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资监行罚字(2013)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光波审判员:张相顺审判员:宿献东
书记员:张玉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