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被执行人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方,经理。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依据为卢国土资行决字(2012)第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确定卢氏县文峪宏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拆除所建房屋,恢复所占土地原状,并缴纳罚款695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立情绪较大不宜强制执行,已执行罚款6954元。依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卢国土资行决字(2012)第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金斗
书记员:武张龙
引用法律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