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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題政裁定书(7)

(2013)金行非执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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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薛文平,局长。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X小吃店。法定代表人沙杰,经营者。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金环罚决字(2012)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5000元。申请人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罚款15000元,并由其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金环罚决字(2012)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立栋审判员:姚丽审判员:田野

书记员:文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