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薛文平,局长。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X小吃店。法定代表人沙杰,经营者。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金环罚决字(2012)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5000元。申请人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罚款15000元,并由其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金环罚决字(2012)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立栋审判员:姚丽审判员:田野
书记员:文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