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长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瑞。被执行人侯丽丽。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02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上述(2013)02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3)02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马千海审判员:闫峰人民陪审员:王晓敬
书记员:王海东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