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江承友,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生,住富顺县。本院收到起诉人江承友交来的诉状,称其因认为相邻关系人违法改建相邻房屋于2012年11月以书面形式向被起诉人富顺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反映,被起诉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起诉人要求拆除相邻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现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回复内容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要求被起诉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富顺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起诉人的书面回复应属对信访事项的答复,并没有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江承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正持审判员:熊碧珊审判员:余华
书记员:司小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