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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三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蒋维祥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2013)三非执审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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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国全,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蒋维祥,男,三台县景福镇八村砖厂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被申请执行人蒋维祥逾期未履行三台县某某局(三)安监管罚(201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三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三)安监管罚(2013)1-2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李红斌审判员:魏江审判员:谢光霞

书记员:江久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