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尹丹。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安计生征(2012)第1807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尹丹、罗小红发出了本院(2013)安行执字第142号行政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一日内履行安计生征(2012)第1807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26376元,本案执行费29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尹丹、罗小红在银行的存款26671元。执行长黄迪松执行员王荣安执行员彭昌华
代理书记员:孙志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