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萍洲中路**。法定代表人张子亮,主任。被执行人唐军林,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江含秀,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唐军林、江含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零石计生征字(2012)第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唐军林、江含秀于2012年6月29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对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0,400元,二被执行人接到该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行政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对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零石计生征字(2012)第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波审判员:黄岚审判员:蒋汉民
代理书记员:眭琳琳
引用法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