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吕章存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非字第17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征收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法定代表人汪建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彩平,奉化市××和计划生育局工作。被执行人吕XX。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吕XX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浙奉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以(2013)甬奉行审字第18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经济困难为由,对应交纳社会抚养费7827元、执行费50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非字第1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岳位人民陪审员:徐恩琴人民陪审员:陈国平

代书记员:葛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