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法定代表人汪建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彩平,奉化市××和计划生育局工作。被执行人沈XX。被执行人胡XX。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沈XX、胡XX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浙奉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以(2013)甬奉行审字第18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0元、执行费1703元。至今,被执行人尚欠社会抚养费110232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非字第1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岳位人民陪审员:徐恩琴人民陪审员:陈国平
代书记员:葛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