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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安芳、邬玉珍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非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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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征收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法定代表人汪建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彩平,奉化市××和计划生育局工作。被执行人杨XX。被执行人邬XX。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浙奉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以(2013)甬奉行审字第1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XX、邬XX对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25232元、执行费1778.48元拒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杨XX作出拘留10日决定。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非字第11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岳位人民陪审员:徐恩琴人民陪审员:陈国平

代书记员:葛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